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市火印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03号11幢1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866793336。
投资人:钟长洪。
被申请人:孙思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泸州市火印文化传播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思奇名下价值4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川E×××××号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思奇名下价值42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火印文化传播中心名下所有的川E×××××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泸州市火印文化传播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