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明一(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刘荣峰(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慕爱芹(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刘增山(身份证号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毕明一与被执行人刘荣峰、慕爱芹、刘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