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江,男性,1969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刘永山,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乌云苏都,女性,****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江申请执行刘永山、乌云苏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5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342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735.14元,执行费36897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3月23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初5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繁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李 元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