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荆金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震 书 记 员 陈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