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思伟与被告张艳、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思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邓思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邓思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阚 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卜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