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荣博汽车修配中心,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县白界乡草海则。
经营者:王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荣博汽车修配中心经营者,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邓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荣博汽车修配中心与邓洋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745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产品、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本案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荣博汽车修配中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洋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荣博汽车修配中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502执3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