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商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丰,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发文,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谷合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商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合力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9日以因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已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经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商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莞市商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803.64元(原告东莞市商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商利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雅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