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1,住太原市。 法定代理人:范某,住太原市,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康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康某1与被告康某2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1于2021年6月28日以考虑亲情因素,愿意与被告康某2协商处理不再进行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康某1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