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西峰苑110号楼7号车库。
负责人:邵长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与被告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哈尔滨赛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