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冶东林,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戴明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东林诉被告戴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冶东林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东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东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东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