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桂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59号。 负责人王赤,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制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毛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制支队民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桂云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财物一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桂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桂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徐桂云。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军 审  判  员   李 雨 审  判  员   董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健 书  记  员   赵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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