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贾国富,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19年6月26日移送的贾国富罚金刑一案,于2019年10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贾国富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案件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李书文 审判员 刘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