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宣恩县金融扶贫互助社,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市民之家5楼宣恩县扶贫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2825352323428B。
法定代表人:龙维明,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杨永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王志香,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杨永刚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宣恩县金融扶贫互助社申请执行杨永刚、王志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52901.12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代偿款52901.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1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杨永刚在2020年9月25日已经向宣恩县金融扶贫互助社还款10000元,同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存款共计6582.95元,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282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