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利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化县石冲口镇联新煤矿,所在地新化县石冲口镇铁矿岭村。
法定代表人:彭球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代,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长与被告新化县石冲口镇联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长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兑现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利长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利长撤回对被告新化县石冲口镇联新煤矿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刘利长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