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吴高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吴高望补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78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361.62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合计2486.62元,(已由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预交),由被告吴高望负担,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61.62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合计2486.6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高望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361.62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合计2486.6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3月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5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进行查询,并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在限额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1.49元,由于冻结金额过少,本院暂不划拨。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吴高望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高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83执1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