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新大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KOT15Q。 负责人:孙振超,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工业园区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0326J,组织机构代码:109970326。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广川街董子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77690M,组织机构代码:715877690。 法定代表人:魏可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北方通信设备(集团)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56419929,组织机构代码:735641992。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李金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李章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张桂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七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方通信设备(集团)公司、王长春、李金长、李章彦、张桂臻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9.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七被申请人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方通信设备(集团)公司、王长春、李金长、李章彦、张桂臻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9.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景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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