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晓荣,男,1977年01月03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紫云玉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紫云工业园区猫营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590767163W。
法定代表人:张朝贵。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李晓荣与贵州紫云玉腾石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紫云玉腾石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晓荣支付人民币1024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20日起以10245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37元,共计103887元(含申请执行费1437元;未含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紫云玉腾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88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