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鹏跃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2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龙,男,1982年12月2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春玉,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鹏跃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春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鹏跃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鹏跃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