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王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楠与被告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99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并主张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买车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以出借信用卡供被告刷卡消费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上述借款。2019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5月20日前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珊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钱,也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款项。原、被告之前系情侣关系,借条是原告逼迫被告出具的,当时被告喝了酒,原告殴打被告,加之双方当时正在闹分手,所以被告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所载款项实际上是分手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王珊珊:XXXX因买车在2019年5月21日向吴楠:XXXX借款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经双方协商,还款期限内的利息由本人王珊珊:XXXX承担,债务人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8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9月6日,被告分别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600元,共计25600元。2020年4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消息:“你什么时候给我还钱”,被告回复:“你给我一年时间,我现在是没办法拿一毛钱出来;钱还不起了,都逾期了,我现在想办法挣钱”。2020年7月5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被告回复:“我也要有钱还你,没钱我怎么换啊;我也在努力了,缓过来了,我会一点一点给你还的,今年这个情况什么也都不好干,所以我也在尽力了”。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辩称借款实为分手费,原告并未实际出借案涉款项,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的抗辩主张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的还款行为相互矛盾,故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已向原告偿还25600元,下剩借款174400元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以下剩借款17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557.87元,并按照2021年2月20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一年期)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楠借款174400元,支付逾期利息2557.87元,并按照年利率3.85%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99元,由原告吴楠负担389元,被告王珊珊负担1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谷胜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