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张宗慧,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怀诉被告张宗慧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金怀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金怀行使撤诉权,是民事主体对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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