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秋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执行人:黄浩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秋月与被执行人黄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5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浩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郑秋月,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黄浩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郑秋月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执行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查到被执行人黄浩锋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中有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黄浩锋有登记在案外人黄和名下的座落于恩平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产权证号:(水运)000999/000139号,房屋产权证号:B1××64]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6320元,于2021年8月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经向申请人郑秋月释明相关情况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未查到被执行人黄浩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到被执行人黄浩锋有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黄浩锋登记在案外人黄和名下的座落于恩平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产权证号:(水运)000999/000139号,房屋产权证号:B1××64],经本院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之外,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785执16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浩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秋月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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