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长振,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李新周,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长振与被申请人李新周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周名下价值5,1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查,被申请人李新周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封被申请人李新周所有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