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郑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郑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郑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竞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