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庆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干与李金玉、魏庆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李金玉名下豫AN7U56号金龙牌汽车一辆、豫AZ90Y3号金杯牌汽车一辆、豫A3VU70号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21日),但暂无法找到该车辆,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0108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