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博,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秋军,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欠付原告工资共计5000元并出具欠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在被告刘某某经营的超市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因经营状况不好,拖欠原告2020年6月至9月工资共计5000元,被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未果,遂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工作,现被告现尚欠原告工资5000元,确系事实,被告理应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工资5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