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3N1090。

清算组负责人:黄艳玲。

被执行人: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37562G。

法定代表人:游明会,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李富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刘碧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富贵与刘碧霞是夫妻关系,二人2000年结婚,龙九鑫公司成立于2009年,即龙九鑫公司的股权为二人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视为一人有限公司,如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应当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在债权产生后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执行的行为,提交李富贵与刘碧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16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16执3232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视为一人有限公司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本院(2019)渝0116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补缴出资4 596 449.68元,驳回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李富贵、刘碧霞对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系夫妻关系,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无据。

至于被执行人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应视为一人有限公司,本院(2019)渝0116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龙九鑫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李富贵、刘碧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重混同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可见,本院生效判决已对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否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作出了明确认定。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交新的证据加以证明,故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重庆龙九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视为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尚久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李富贵、刘碧霞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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