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绍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开远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熊正忠,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熊文理,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

被告人古绍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熊绍海以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熊绍海与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自诉人熊绍海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熊绍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熊绍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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