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绍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开远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熊正忠,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熊文理,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
被告人古绍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熊绍海以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熊绍海与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自诉人熊绍海于2021年3月1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熊文理、古绍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熊绍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熊绍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