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文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王松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审理经过

曾文锋与王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曾文锋于2021年8月17日以王松华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文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曾文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文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潆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 龑 书 记 员 杨蕊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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