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俞德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方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许克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蒋川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马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6817619W。

法定代表人:翟厚圣,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俞德根等以被申请人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5年被申请人中联房地产公司以资金周转向申请人俞德根借款80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2005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方昌平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2009年被申请人许克堂签订《投资协议书》,2013年2月26,被申请人向许克堂出具收据,载明缴款原因为借款,借款金额为1828368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2009年3月2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蒋川川签订《投资协议书》,2013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蒋川川出具收据,载明缴款原因为借款,借款金额为7012929元,并约定借款利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马国平借款后分别于2013年2月13日、2013年2月28、2013年4月10日向马国平出具收据,借款金额合计为3387605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被申请人对所欠申请人借款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另查明,中联房地产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镇××开发区,股东为翟小根、翟厚圣,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被申请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联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中联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偿还申请人借款,且有多起执行案件至今未予履行,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俞德根、方昌平、许克堂、蒋川川、马国平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受理俞德根、方昌平、许克堂、蒋川川、马国平对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军

审 判 员  张先东

审 判 员  芮庆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家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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