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玮,系该单位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戴淑华诉被告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立案。原告戴淑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戴淑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淑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