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慧萍,女,****年**月**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福,九江市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海勤,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慧萍与被告马海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出资款4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该出资款为4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10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20年3月被告称其承接了一工程项目邀请原告合作,原告共出资50万元,因被告实际上并未承接到工程,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其承担原告50万元出资款的还款义务,并同意于2020年7月24日之前(含当日)返还原告,同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嗣后被告仅还款本金及利息11万元,尚欠原告450000元出资款本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对象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权基础,其依据是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江西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将出资款汇入甲方江西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应当是江西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马海勤作为江西旺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应当视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慧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5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梅良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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