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荣滨。
被执行人:任青龙。
审理经过
冯荣滨与任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602民初第3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任青龙应当支付冯荣滨借款本金176553.41元及利息。因任青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荣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任青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一月二十八日,被执行人任青龙的亲属任玉柱签收,但被执行人任青龙并未按时到庭且未做财产申报;
二、本院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二月八日、三月二十四日、四月十日、四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五日、六月五日、六月二十一日、七月十三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任青龙名下的财产信息。该系统均反馈被执行人任青龙无证券、保险、企业登记信息。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任青龙名下在中国银行邹平黛西四路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滨州市西营业所、中国农业银行邹平西董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惠民支行、邹平黛溪支行、齐商银行滨州黄河五路支行、浦发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中信银行淄博周村支行、潍坊银行邹平支行等网点有开户信息,但是余额绝大部分为零,其余仅有零星存款且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关于网络资金,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任青龙在支付宝、微信均开设有账户,但是余额均不多。二月四日,本案冻结了任青龙的一个微信账户;七月十三日,本案强制划拨其微信账户余额79.60元。关于登记机动车辆。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任青龙名下登记号牌为鲁M×××××的机动车辆。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在滨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这部车辆,期限为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这部车辆。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任青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七月十四日,惠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任青龙及配偶单芹芹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七月十九日,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任青龙的配偶单芹芹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已发布了对被执行人任青龙的限制消费令。
本案借款本金176553.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元,已实现79.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青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鲁1602执4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任青龙负有继续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任青龙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