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 你申请本院执行与陈?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朝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陈?朝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瑞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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