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绿春县。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绿春县,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