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一楼营业大厅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明。
被执行人:刘柳,男性,1984年03月23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李媛媛,女性,1982年07月3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刘金栓,男性,1954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张惠琴,女性,1954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刘金枝,女性,1957年04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刘蔚玮,女性,1981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肖云辉,女性,1983年04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秦艳辉,女性,1982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东山宾馆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栓。
被执行人: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金栓。
被执行人: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栓。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刘柳、李媛媛、刘金栓、张惠琴、刘金枝、刘蔚玮、肖云辉、秦艳辉、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刘柳、李媛媛、刘金栓、张惠琴、刘金枝、刘蔚玮、肖云辉、秦艳辉、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柳、李媛媛、刘金栓、张惠琴、刘金枝、刘蔚玮、肖云辉、秦艳辉、洛阳龙唐伊脉农业有限公司、洛阳泉炳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天工牡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肖云辉名下洛阳银行存款50000元、50000元51657.81元、7446.04元、60000元、4756.65元、被执行人秦艳辉名下洛阳银行内存款2557.65元、财付通内存款25132.5元,刘蔚玮名下财付通内存款2624.6元,本院已于2021年5月25日扣划,申请人领取。
三、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11执1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