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明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乐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明春与被执行人江乐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都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28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明春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明春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和解协议履行时限过长,可以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428执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