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文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申请人:李治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文炎与被申请人李治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2日发出(2021)黔0382民督6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治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李治军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支付令答辩),认为:1、申请人答应借款10万,前提是每个月提前支付5分的利息,借款到账后自己就支付了5000元的利息;2、后期双方重新商谈借款及利息事宜,在10万元本金的基础上加了两个月的利息2000元,并重新书写了借条,称借款现金102000元、月息1%,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3、重新出具的借条上“定于一个月归还”系申请人私自添加,申请人私自改写了借条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借款本息、还款期限等存在争议,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382民督6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案件受理费793元,由申请人袁文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