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2组232号1栋4号。
经营者:董俊夺,男,个体经营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定兴邦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