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程全有,别名胖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程全有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更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又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3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其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全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08分,合计获得3272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获得2571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全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全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