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天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天艳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天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天艳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天艳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