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世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开发区三江路一号(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75280736X。 法定代表人:郑德贵。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世华与被告绵阳铜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世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世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春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