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代其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一佳 书 记 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