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尉氏县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贾鹏,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尉氏县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尉氏县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尉氏县鑫宏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