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住所地:辉南县。经营者:李志军,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被告:刘贵金,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与被告刘贵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喜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邱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