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善东,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朱学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住河南省许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善东与被告朱学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善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学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善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学治偿还原告木材款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被告朱学治在原告开办的靖州县宏达木业,购买木材450立方米,每立方米355元,共计人民币160000元。被告承诺在2020年10月付清货款,但被告仅于2021年3月15日以手机微信方式给付了60000元,余款100000元,原告经多次讨要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朱学治未进行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卢善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被告朱学治2021年2月2日、2019年3月18日欠条各1份,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木材款的情况。
被告质证
被告朱学治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局,调取了被告朱学治的身份信息。
本院查明
经庭审审核,原告卢善东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3月开始,被告朱学治在原告开办的靖州县宏达木业,多次向原告卢善东购买木材,共计450立方米,双方约定每立方米355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卢老板木材款拾万元整(100000元)”。2021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到卢善东木材款肆万元整”。2021年3月15日,被告在2019年3月18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写上“已付40000元,大写肆万元,下欠60000元,大写陆万”的内容。至原告起诉时,尚欠100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在从事活动中,应秉持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卢善东将木材买予被告朱学治后,被告朱学治应及时将木材款结清,给付原告,双方没有约定所欠木材款给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给付。现被告已拖欠木材款数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合理、合法、合情,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学治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卢善东木材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朱学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