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原告黄玉屏与被告陈永亮、高正君、苑美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鲁0213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九行“黄玉善”补正为“黄玉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