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邦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信宜市纳敏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邦邦与被告信宜市纳敏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林邦邦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向原告林邦邦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林邦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邦邦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邦邦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方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洪森 书 记 员 许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