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寅哲,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迎宾路9号楼东单元西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1867357F。
被告:李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峰与被告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李国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江峰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