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宪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姚志江,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宪成与姚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汤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