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宪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姚志江,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宪成与姚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汤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