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百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吴磊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驹桥镇融科君廷**门国都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39120D。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百威、吴磊磊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国都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国都公司按照本院(2016)皖06民初162民事调解书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百威、吴磊磊偿还货款58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王百威、吴磊磊支付案件保全费50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5516.25元、申请执行费56578元。但国都公司未全额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扣划国都公司的银行存款384万元,其中支付王百威、吴磊磊3747905.75元,转本院案件受理费35516.25元、申请执行费56578元。201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国都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支付王百威、吴磊磊80万元,但未支付剩余款项。经查询,本院未发现国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百威、吴磊磊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国都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